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制订特区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审核、批准客商在特区的投资项目;
办理特区工商登记和土地核配;
协调设在特区内的银行、保险、税务、海关、边检、邮电等机构的工作关系;
为特区企业所需的职工提供来源,并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举办特区教育、文化、卫生和各项公益事业;
维护特区治安,依法保护特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制订特区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审核、批准客商在特区的投资项目;
办理特区工商登记和土地核配;
协调设在特区内的银行、保险、税务、海关、边检、邮电等机构的工作关系;
为特区企业所需的职工提供来源,并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举办特区教育、文化、卫生和各项公益事业;
维护特区治安,依法保护特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