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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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