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向民航总局提出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试验运行申请,或者未经过民航总局换发新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擅自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运行,并可分别给予有关单位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