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 第五十九条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安排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由干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的,由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