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3. 第四章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损失核销、无偿划转、置换、转让等。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报废或损失核销: 第二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