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第四章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损失核销、无偿划转、置换、转让等。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报废或损失核销: 第二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