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报废或损失核销:

根据当地市政规划,需要拆除的;

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涉及盘亏、非正常损失的;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