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