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