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