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