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