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