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