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