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