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