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产品和服务标准;
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安全管理;
履约担保;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产品和服务标准;
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安全管理;
履约担保;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