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市政公共资源及有偿使用收入,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