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受让方)收取费用。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市政公共资源,其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