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
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收入;
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
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收入;
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
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
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