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国外通报或者召回的,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查清事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可以根据需要,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