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单位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备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及时调整分类管理类别和检验监管方式:
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
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通报、召回、退货的;
拒不配合日常监督管理的;
出入库台账、购销台账不能有效溯源的;
隐瞒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诚信行为的。
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
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通报、召回、退货的;
拒不配合日常监督管理的;
出入库台账、购销台账不能有效溯源的;
隐瞒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诚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