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备案单位建立完整的企业档案,内容包括:
有关备案申请、审查、批准及延续复审相关资料;
对备案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记录;
年度质量监控和质量分析报告;
有关企业信用记录、相关产品投诉记录;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有关备案申请、审查、批准及延续复审相关资料;
对备案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记录;
年度质量监控和质量分析报告;
有关企业信用记录、相关产品投诉记录;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