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 第二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