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 第六章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