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26年) 八、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26年) 八、 八、 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责令其改正”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者委托他人生产商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商品条码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