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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五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依据职权决定组织听证之日起三日内或者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记录员… 第五十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是听证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听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第五十七条 听证准备及听证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情况。听证当事人、第三人以及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核对听证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当事人、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有关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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