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五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五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情况。听证当事人、第三人以及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核对听证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当事人、第三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