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二节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二节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需要整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整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逾期未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定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以及逾期未作出进一步审查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视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