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一节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请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 第十七条 能够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受理凭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