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