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七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七十三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