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