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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听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组织。 第九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办案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要求举行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 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到场参加听证。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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