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下列职责: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主持听证;
维持听证秩序;
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
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主持听证;
维持听证秩序;
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
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