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