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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内”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执法文书的送达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施行。2005年12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公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7年9月4日原国…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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