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