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2023年)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涉及自身的投诉信息有误或者应公示未公示、不应公示而公示的,可以向公示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实名、书面申请复核。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程序并告知复核结果。 当事人就同一公示信息重复提出复核申请的,不再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