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2023年)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加强对投诉材料的审核;对存在重复、匿名、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等情形的投诉,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按照《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调解并不予公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