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