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