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