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工资协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