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