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