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