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