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