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