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