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